第1条 规划目标 (1) 水环境保护目标 地表水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海水水质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95%,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规划期末COD减排量达到国家和省控的要求。 (2) 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空气质量环境达到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以上要求,其中良好天数达98%以上;工业废气处理率100%;规划期末二氧化硫减排量达到国家和省控的要求。 (3) 声环境保护目标 城市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城市区域噪声达标区面积覆盖率大于90%。 (4) 固体废物综合整治目标 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含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第2条 环境功能区划 (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舟山中心城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二类。 (2) 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舟山中心城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国家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执行国家Ⅲ类水质标准。 海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结合《浙江省海洋功能修编成果》,将舟山中心城区近海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四类。 (3) 声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将舟山中心城区分为5类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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