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编制目的
  为指导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学发展,落实国家新区的战略功能,优化人口和城镇体系布局,完善综合交通与市政设施,指引重点岛屿的规划建设,塑造花园城市结构与特色,编制本次总体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4)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
  (5)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
  (6)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7)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8)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3条 规划原则
  (1) 生态优先,适应资源承载能力,实现长远持续发展。
  (2) 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利益,提高生活质量。
  (3) 陆海统筹,协调区域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布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4) 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 紧凑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岸线和水资源,紧凑布局产业功能。
  (6) 突出特色,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尊重山海格局,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7) 军民融合,统筹新区建设与国防海防建设需求,实现互促共赢。

第4条 规划期限
  (1) 近期:2012-2015年
  (2) 中期:2016-2020年
  (3) 远期:2021-2030年
  (4) 远景:展望到2030年以后

第5条 规划层次
  (1)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为舟山市行政管辖范围。
  (2) 中心城区:包括舟山岛、五奎山岛、盘峙岛、摘箬山岛等定海南部诸岛、长峙岛、小干-马峙岛、鲁家峙岛、朱家尖岛、普陀山岛等岛屿,陆域面积约673平方公里。

第6条 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划定为定海区及普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岛屿,陆域面积约1027平方公里。

第7条 强制性内容规定
  文本条目中加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是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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