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职责,强化人员、工程资金和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不得随意批准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与中标单位、银行签订工程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
二、加强招投标阶段“事前”防控。
投标人拟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投标单位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需提供现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投标前连续三个月)证明材料。施工企业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和安全员。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由中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配备人员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中标前连续三个月已到账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且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投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设置人员变更违约责任金等违约责任条款。
三、加强项目实施阶段“事中事后”管控。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落实现场管理责任,项目开工前,核查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且是否符合与投标文件承诺,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规范项目负责人变更程序。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应变更,确需因离职、身体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进行严格审批,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对项目负责人情况进行审查。
(三)加强工程分包、资金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核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挪用、转移资金。建设单位在支付进度款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进度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核查,其中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收款人应为向建设单位报备的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实施监管。
(四)强化建设单位报告义务。强化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和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对工程款资金流向异常、项目管理人员非施工企业本单位职工等情况,要进一步摸排分析,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属建设管理部门。
(五)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要用好工地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率不足的项目严加监管。对转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依法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