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5- 21 11: 1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有2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实现使用领域上全市行政区域全覆盖,有力保障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目前年设计总产能1380万立方米,2020年预拌混凝土使用量为511.98 万立方米,使用量为设计产能的37%产能利用率低,生产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需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初稿起草前,我局建管处经过多次调研结合往年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检查情况,先后梳理了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实际,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初稿起草过程中,主动听取了主要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人意见和建议;完成初稿后通过书面方式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2月28日,收到舟山市大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三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交的5条修改意见。分别为(1)“其中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议修改为“其中对海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理由:原材料中海砂氯离子超标是一个严重事件,所以对海砂各混凝土公司应重点监管,其它材料常规监管;(2)“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建议取消,理由:通知中《出厂质量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可在混凝土配合比上写出(并应写上试验记录的编号),氯离子计算书是原材料的计算记录,监管部门在飞行检查或定期检查中检查,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根据表式用意,为方便及时并充分表达每一组试块的可追溯性,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建议采用现行的《质量证明书》表式,理由:原材料只要列明品种,不必列出规格数量,因为这些配合比上都有,而且同一标号配合比不一定相同,同一验收批(如上部结构)部位不同,但标号相同(如同一层柱、二层墙),是可以作为同一验收批统计评定的;(4)“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见附件)”建议改为“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场每一批次混凝土进行验收”,理由:每一车填写验收单验收单不实际,如大体积混凝土1000m3很常见,如果10m3一车,那验收单需要填写100张;(5)附件表式《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记录单》建议这个附件表式去除,理由:操作程序是每一个配合比需要一张,但现已有EPR系统企业都在电脑记录上有详细记录,为响应国家无纸化办公的倡议,节约资源,监管部门可以检查ERP电脑的记录。经讨论研究现对(3)、(4)、(5)均予以采纳; 对(1)修改为“其中对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对(2)修改为“《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等5方面内容,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

《通知》结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等要求,明确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企业对生产和运输环节质量负责。对生产提出了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建立相关质量自控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等台账,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的检验规定、项目及频次开展检验。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执行,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通知》贯彻《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浙商务联发〔2016 〕87号)及《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文件精神,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生产管理。

《通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规定“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供方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供方应随每一辆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

《通知》倡导施工企业择优选择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施工单位应做好浇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严禁加水。

《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件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件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把关,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严格施工方案审批,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监理,并应见证施工单位混凝土试件的现场制作、养护。监理与施工单位应共同取样、送检,确保试件真实性。监理单位现场发现存在预拌混凝土加水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的,应留存证据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通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强化资质核查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混凝土构件实体监督抽测,查处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曝光。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1 11:1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有23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实现使用领域上全市行政区域全覆盖,有力保障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目前年设计总产能1380万立方米,2020年预拌混凝土使用量为511.98 万立方米,使用量为设计产能的37%产能利用率低,生产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需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初稿起草前,我局建管处经过多次调研结合往年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检查情况,先后梳理了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实际,坚持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初稿起草过程中,主动听取了主要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人意见和建议;完成初稿后通过书面方式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2月28日,收到舟山市大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三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交的5条修改意见。分别为(1)“其中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议修改为“其中对海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理由:原材料中海砂氯离子超标是一个严重事件,所以对海砂各混凝土公司应重点监管,其它材料常规监管;(2)“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建议取消,理由:通知中《出厂质量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可在混凝土配合比上写出(并应写上试验记录的编号),氯离子计算书是原材料的计算记录,监管部门在飞行检查或定期检查中检查,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根据表式用意,为方便及时并充分表达每一组试块的可追溯性,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建议采用现行的《质量证明书》表式,理由:原材料只要列明品种,不必列出规格数量,因为这些配合比上都有,而且同一标号配合比不一定相同,同一验收批(如上部结构)部位不同,但标号相同(如同一层柱、二层墙),是可以作为同一验收批统计评定的;(4)“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见附件)”建议改为“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场每一批次混凝土进行验收”,理由:每一车填写验收单验收单不实际,如大体积混凝土1000m3很常见,如果10m3一车,那验收单需要填写100张;(5)附件表式《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记录单》建议这个附件表式去除,理由:操作程序是每一个配合比需要一张,但现已有EPR系统企业都在电脑记录上有详细记录,为响应国家无纸化办公的倡议,节约资源,监管部门可以检查ERP电脑的记录。经讨论研究现对(3)、(4)、(5)均予以采纳; 对(1)修改为“其中对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对(2)修改为“《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等5方面内容,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

《通知》结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等要求,明确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企业对生产和运输环节质量负责。对生产提出了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建立相关质量自控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等台账,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的检验规定、项目及频次开展检验。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执行,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通知》贯彻《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浙商务联发〔2016 〕87号)及《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文件精神,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生产管理。

《通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规定“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供方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供方应随每一辆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

《通知》倡导施工企业择优选择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施工单位应做好浇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严禁加水。

《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及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件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件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把关,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严格施工方案审批,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监理,并应见证施工单位混凝土试件的现场制作、养护。监理与施工单位应共同取样、送检,确保试件真实性。监理单位现场发现存在预拌混凝土加水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的,应留存证据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通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强化资质核查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混凝土构件实体监督抽测,查处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曝光。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