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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5- 21 09: 21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在申报资质的厂区内完成,不得异地生产。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与资质关联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自检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检查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特别要加强海砂和机制砂使用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各种原材料进场验收证明和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海砂和机制砂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其中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增时,切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试验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严格的绿色生产管理。按照《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的要求,完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绿色生产。

(七)坚持诚信服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守合同约定,统筹安排及时准点按量供应合格产品,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交接,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做好技术交底,合理调度好车辆,控制运输时间。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并在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施工单位提交《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双方确认签字留置,保证一车一单;在出厂混凝土试件检验后,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应按标准格式式样制单(见附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应由施工单位采购,其他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三)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管理,核查生产、质量履约情况。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拌台操作系统中生产数据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二是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并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工作。施工单位对混凝土试块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三是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卸车、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对混凝土质量实施验收和质保资料的收集,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进场、不得指定原材料、掺加剂和外加剂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禁止降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和性能。

(七)严格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抽测。一般主体一层达到龄期时(冬季可适当延长),必须抽查一次。

四、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二)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验收人员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发货单,核对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标牌等,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必须作退场处理。

(三)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五、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一)市住建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二)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每2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的人员持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留存,原材料及外加剂是否合格,检验是否及时,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检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三)实行信息化监管。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相关视频实时接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下料口、罐车接混凝土区、原材料料仓、原材料试验区、坍落度测试区、试件制作及抗压试验区等;每天将原材料进货及使用数据及时录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

(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不按要求填写的项目,预拌混凝土资料判定为不合格。

(五)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监督抽测。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建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曝光机制;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本通知于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4.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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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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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在申报资质的厂区内完成,不得异地生产。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与资质关联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自检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检查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特别要加强海砂和机制砂使用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各种原材料进场验收证明和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海砂和机制砂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其中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增时,切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试验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严格的绿色生产管理。按照《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的要求,完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绿色生产。

(七)坚持诚信服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守合同约定,统筹安排及时准点按量供应合格产品,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交接,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做好技术交底,合理调度好车辆,控制运输时间。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并在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施工单位提交《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双方确认签字留置,保证一车一单;在出厂混凝土试件检验后,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应按标准格式式样制单(见附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应由施工单位采购,其他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三)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管理,核查生产、质量履约情况。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拌台操作系统中生产数据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二是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并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工作。施工单位对混凝土试块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三是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卸车、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对混凝土质量实施验收和质保资料的收集,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进场、不得指定原材料、掺加剂和外加剂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禁止降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和性能。

(七)严格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抽测。一般主体一层达到龄期时(冬季可适当延长),必须抽查一次。

四、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二)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验收人员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发货单,核对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标牌等,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必须作退场处理。

(三)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五、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一)市住建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二)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每2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的人员持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留存,原材料及外加剂是否合格,检验是否及时,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检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三)实行信息化监管。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相关视频实时接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下料口、罐车接混凝土区、原材料料仓、原材料试验区、坍落度测试区、试件制作及抗压试验区等;每天将原材料进货及使用数据及时录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

(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不按要求填写的项目,预拌混凝土资料判定为不合格。

(五)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监督抽测。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建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曝光机制;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本通知于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4.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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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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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09:21:1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在申报资质的厂区内完成,不得异地生产。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与资质关联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自检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检查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特别要加强海砂和机制砂使用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各种原材料进场验收证明和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海砂和机制砂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其中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增时,切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试验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严格的绿色生产管理。按照《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的要求,完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绿色生产。

(七)坚持诚信服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守合同约定,统筹安排及时准点按量供应合格产品,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交接,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做好技术交底,合理调度好车辆,控制运输时间。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并在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施工单位提交《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双方确认签字留置,保证一车一单;在出厂混凝土试件检验后,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应按标准格式式样制单(见附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应由施工单位采购,其他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三)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管理,核查生产、质量履约情况。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拌台操作系统中生产数据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二是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并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工作。施工单位对混凝土试块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三是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卸车、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对混凝土质量实施验收和质保资料的收集,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进场、不得指定原材料、掺加剂和外加剂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禁止降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和性能。

(七)严格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抽测。一般主体一层达到龄期时(冬季可适当延长),必须抽查一次。

四、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二)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验收人员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发货单,核对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标牌等,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必须作退场处理。

(三)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五、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一)市住建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二)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每2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的人员持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留存,原材料及外加剂是否合格,检验是否及时,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检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三)实行信息化监管。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相关视频实时接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下料口、罐车接混凝土区、原材料料仓、原材料试验区、坍落度测试区、试件制作及抗压试验区等;每天将原材料进货及使用数据及时录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

(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不按要求填写的项目,预拌混凝土资料判定为不合格。

(五)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监督抽测。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建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曝光机制;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本通知于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4.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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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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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在申报资质的厂区内完成,不得异地生产。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与资质关联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有职称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自检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检查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特别要加强海砂和机制砂使用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各种原材料进场验收证明和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海砂和机制砂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其中砂每月不少于一次将试样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增时,切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试验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实行严格的绿色生产管理。按照《关于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7〕87号)的要求,完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绿色生产。

(七)坚持诚信服务。企业应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守合同约定,统筹安排及时准点按量供应合格产品,配合好施工单位做好产品交接,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做好技术交底,合理调度好车辆,控制运输时间。应在第一车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并在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向施工单位提交《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双方确认签字留置,保证一车一单;在出厂混凝土试件检验后,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补报);《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留存。《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应按标准格式式样制单(见附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应由施工单位采购,其他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

(三)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管理,核查生产、质量履约情况。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拌台操作系统中生产数据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二是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并由施工、监理做好记录工作。施工单位对混凝土试块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三是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卸车、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条款,对混凝土质量实施验收和质保资料的收集,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进场、不得指定原材料、掺加剂和外加剂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禁止降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和性能。

(七)严格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抽测。一般主体一层达到龄期时(冬季可适当延长),必须抽查一次。

四、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二)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验收人员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发货单,核对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标牌等,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必须作退场处理。

(三)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五、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一)市住建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要求,责令混凝土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二)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每2个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的人员持证、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实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留存,原材料及外加剂是否合格,检验是否及时,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检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三)实行信息化监管。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相关视频实时接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下料口、罐车接混凝土区、原材料料仓、原材料试验区、坍落度测试区、试件制作及抗压试验区等;每天将原材料进货及使用数据及时录入“舟山市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平台”。

(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不按要求填写的项目,预拌混凝土资料判定为不合格。

(五)加大混凝土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对已达龄期的混凝土构件及时采用回弹法进行监督抽测。当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建立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曝光机制;对结构实体质量未进行实体结构检测、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本通知于2021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3.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4.预拌混凝土氯离子计算书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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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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