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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0- 18 10: 3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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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我局对《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舟建委〔2012〕18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

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图审查、土工试验、外业见证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试点示范、评优评奖等环节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不良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不良信息及处理结果一并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实行年度累计登记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息的计分标准:

(一)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的;

3.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6.工程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单位或基坑监测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0.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11.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或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单项工程违反两条及以上的,每违反一条增加2分);

3.工程勘察单位不参加勘察技术交底或验槽的;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5.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7.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勘察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试验业务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勘察、设计取费低于行业合理成本价的;

2.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3.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单位、外业见证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或备案不及时的;

5.勘察单位、外业见证现场作业情况与备案不符的;

6.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7.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8.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9.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勘察设计市场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计分标准:

(一)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因个人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施工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单项工程违反两条及以上的,每违反一条增加2分);

3.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除外,设计人员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5.被责令个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的;

2.监测人员未按监测方案及时进行测量的;

3.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未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本单位出具的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4.注册执业人员未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十一条 有不良行为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5分及以上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累计达10分及以上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存在不良信息的,有权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详细填写《舟山市工程建设活动不良信息记录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自行为公开之日起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具体公布期限由认定部门确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公布期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移出。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出现不良信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告其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行为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行为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发布该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行为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不良信息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应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属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不良信息,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按《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不良信息公布期内禁止在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揽建设工程项目。

年度不良信息累计计分达10分以上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在下年度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息记录表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1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息记录表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资质

等级


工程名称


工程

规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不良行为:

记录人员:

年    月    日

不良行为认定理由、依据:

处理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自然人填写身份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第五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不良信息认定单位基本情况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不良信息内容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单位意 见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市住建局,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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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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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8 10:34:43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我局对《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舟建委〔2012〕18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

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图审查、土工试验、外业见证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试点示范、评优评奖等环节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不良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不良信息及处理结果一并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实行年度累计登记制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息的计分标准:

(一)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的;

3.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6.工程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单位或基坑监测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0.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11.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或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单项工程违反两条及以上的,每违反一条增加2分);

3.工程勘察单位不参加勘察技术交底或验槽的;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5.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7.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勘察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试验业务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各方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勘察、设计取费低于行业合理成本价的;

2.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3.工程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单位、外业见证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或备案不及时的;

5.勘察单位、外业见证现场作业情况与备案不符的;

6.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7.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8.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9.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勘察设计市场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计分标准:

(一)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因个人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4.施工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5分:

1.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单项工程违反两条及以上的,每违反一条增加2分);

3.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除外,设计人员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5.被责令个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记3分:

1.同一人同时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其中两个栏目的;

2.监测人员未按监测方案及时进行测量的;

3.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未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本单位出具的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4.注册执业人员未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十一条 有不良行为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5分及以上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累计达10分及以上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存在不良信息的,有权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详细填写《舟山市工程建设活动不良信息记录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自行为公开之日起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具体公布期限由认定部门确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公布期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移出。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出现不良信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告其工商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行为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行为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发布该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行为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不良信息的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应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属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不良信息,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按《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不良信息公布期内禁止在舟山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揽建设工程项目。

年度不良信息累计计分达10分以上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在下年度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息记录表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1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信息记录表

 

单位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资质

等级


工程名称


工程

规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不良行为:

记录人员:

年    月    日

不良行为认定理由、依据:

处理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自然人填写身份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第五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舟山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不良信息认定单位基本情况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不良信息内容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单位意 见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市住建局,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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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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