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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26 09: 5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附件:《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城区(含市属区)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县(区)、功能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二)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三)建安工作量造价在5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建安工作量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城市立交等市政公用工程;

(五)建安工作量造价在300万以上的城市广场、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河道整治、公交场站、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六)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七)建安工程量在800万元以上的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八)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推荐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推荐申报。一个工程参建单位总数不超过三家;

(三)在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被评价为B级以上(含B级)。

第八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三)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四)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到位,施工现场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配备雾炮,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围挡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八)已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县(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一)申报单位1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二)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各方主体在申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工程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五)申报工程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六)申报工程项目信息与浙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不一致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市属申报工地的企业报市建管中心进行登记。每月25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市住建局。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并根据年度考评细则收集和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市住建局。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根据推荐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和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加强对创建优良工地的培育和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市建管中心辅助市住建局做好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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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6 09:54:09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附件:《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前制定具体考评细则等文件。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城区(含市属区)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县(区)、功能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二)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三)建安工作量造价在500万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建安工作量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城市立交等市政公用工程;

(五)建安工作量造价在300万以上的城市广场、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河道整治、公交场站、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六)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七)建安工程量在800万元以上的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八)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推荐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推荐申报。一个工程参建单位总数不超过三家;

(三)在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被评价为B级以上(含B级)。

第八条  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三)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四)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到位,施工现场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配备雾炮,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围挡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八)已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县(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一)申报单位1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二)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各方主体在申报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工程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五)申报工程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六)申报工程项目信息与浙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不一致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市属申报工地的企业报市建管中心进行登记。每月25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情况报市住建局。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并根据年度考评细则收集和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市住建局。

第四章 考评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根据推荐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和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加强对创建优良工地的培育和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市建管中心辅助市住建局做好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