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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7- 24 19: 2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功能区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统称低层农村住房)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筑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对农村建筑工匠分工种进行培训,负责承办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资格。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制定、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印发、再教育管理等工作。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并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辖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等知识。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三章  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住建局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对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信息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信息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不良信息记录的真实性核查,并在《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奖惩记录”栏中登记信用信息。

农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要协助各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及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选等工作,推动农房建设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遗失《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及其他工程,不得承接无设计图纸的农房施工。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房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房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组成专业作业队伍或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将组织编印通用设计图集,统一为农户提供农房设计下乡、建造咨询等服务,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通用设计图集、建造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做到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现场施工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工程质量防控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遵守职业操守,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规劝和拒绝。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结束时参与房屋竣工验收,并对所承建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低层农村住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信息。

(一)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业务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条  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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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19:24:28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功能区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统称低层农村住房)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筑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对农村建筑工匠分工种进行培训,负责承办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资格。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制定、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印发、再教育管理等工作。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并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辖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等知识。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三章  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住建局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对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信息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信息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对不良信息记录的真实性核查,并在《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奖惩记录”栏中登记信用信息。

农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要协助各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及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选等工作,推动农房建设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遗失《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及其他工程,不得承接无设计图纸的农房施工。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房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的书面施工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房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组成专业作业队伍或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将组织编印通用设计图集,统一为农户提供农房设计下乡、建造咨询等服务,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通用设计图集、建造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做到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现场施工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工程质量防控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遵守职业操守,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规劝和拒绝。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结束时参与房屋竣工验收,并对所承建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低层农村住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信息。

(一)对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业务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条  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