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因行政体制改革或行政职能划转等原因,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等情形应当由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可能由县(区)级及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现对《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评标办法〉的通知》(舟建发〔 2023 〕85 号)中“投标人资信评分”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投标人资信评分部分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b)条款:“投标人或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被县(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扣1分。(自投标截止日起上溯半年,以处罚文件发文时间为准。同一事件如已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公示的,以不良信用信息公布的公示期限为准)”
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应视作被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应用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条款。
(一)因围标、串标、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卖(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情形外,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因其他事宜受到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均不视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应用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条款。
二、《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若干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舟建发〔 2020 〕130 号)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