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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 02- 07 16: 43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范**,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怡岛路,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1MXXXXXX,联系电话:133****1950。

2022年2月17日,本机关对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涉嫌“一房二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范**作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代理了俞某与曹某某的房屋买卖,并在房屋未完成交易过户的前提下,再次作为中介为俞某和周某某的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严重损害了原购房人曹某某的合法权益。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1)浙09民终153号行政判决书;2.(2020)浙09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3.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4.群众来访登记单(2021)住舟访22号;5.案件来源登记表;6.第三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2017年7月4日《房屋买卖协议书》;8.2020年1月16日《房屋买卖合同》;9.2017年10月27日《房屋买卖协议书》;10.2020年1月19日《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11.2021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2.2021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3.2022年1月5日听证会笔录;14.2022年3月1日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2 年 4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建罚告字〔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期间,当事人以相关案件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应受行政处罚须以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机关申请中止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依法同意其中止申请。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收悉相关诉讼案件二审判决,依法恢复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 1.《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欺骗、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十)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 1.《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做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罚款3万元,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期限一年。

本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80131 )缴纳罚款(罚没收入代码 —06301192)。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海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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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02-07 16:43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范**,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怡岛路,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1MXXXXXX,联系电话:133****1950。

2022年2月17日,本机关对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涉嫌“一房二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负责人范**作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代理了俞某与曹某某的房屋买卖,并在房屋未完成交易过户的前提下,再次作为中介为俞某和周某某的房屋买卖提供居间服务,严重损害了原购房人曹某某的合法权益。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1)浙09民终153号行政判决书;2.(2020)浙090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3.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4.群众来访登记单(2021)住舟访22号;5.案件来源登记表;6.第三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2017年7月4日《房屋买卖协议书》;8.2020年1月16日《房屋买卖合同》;9.2017年10月27日《房屋买卖协议书》;10.2020年1月19日《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11.2021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2.2021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3.2022年1月5日听证会笔录;14.2022年3月1日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2 年 4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建罚告字〔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期间,当事人以相关案件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应受行政处罚须以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机关申请中止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依法同意其中止申请。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收悉相关诉讼案件二审判决,依法恢复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 1.《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欺骗、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十)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 1.《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做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舟山市新城天翼经纪事务所罚款3万元,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期限一年。

本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80131 )缴纳罚款(罚没收入代码 —06301192)。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海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