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起草《舟山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围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等方面,提出改革发展举措。二十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都对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今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发挥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和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住建纠纷化解中的指导协调作用,强化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通过调解化解住建纠纷的意识。
又加之近两年来我市住建领域诉讼案件发案量上升较快,主要涉及建筑业合同纠纷、房地产、物业管理纠纷三大类。导致诉讼案件发案量快速上升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经济下行,部分房地产企业“暴雷”等客观原因外,还存在行业监管措施滞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数量少、能力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机制存在缺陷等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浙江省政府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舟山市行政调解办法》等。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有:一是明确我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二是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是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一项指标任务,也是我市今年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攻坚任务。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制度建设,出台《舟山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成为我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提档升级的关键之举,对提高我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住建领域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范围,同时也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
二是明确行政调解机关。《办法》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行政争议的调解,由当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调解,《办法》同时对建立专业的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以及第三方购买服务聘请调解辅助人员进行了规定。
三是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办法》对行政调解的申请条件、启动程序、受理审查、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具体运行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对行政调解的期限一般规定为30日,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是规范行政调解协议。《办法》主要对行政调解协议内容和形式、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重点规定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公证等方式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行政调解的成果得到有效保证。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保障原则。办法规定建设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组建调解员和咨询专家队伍;并明确该项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是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行政调解员包括建设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聘任的第三方辅助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及时建立专业的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依法承担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将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的行政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