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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11-27 15:55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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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管理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招投标项目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负责承担新城区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施工标准化管理、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承担全市建筑标准定额实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工程造价争议与合同价款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对甲方管辖的上述执法范围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建管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建管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3-11-27 15:55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 托 人: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管理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招投标项目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负责承担新城区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施工标准化管理、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承担全市建筑标准定额实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工程造价争议与合同价款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对甲方管辖的上述执法范围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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