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通报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0- 08 14: 11 信息来源: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各县(区)人社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39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10月11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 10月24日,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6日,各县(区)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建筑专业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执行。

水利专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文件执行。

生态环境专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文件执行。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实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文件精神,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申报人员须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转评人员须提供被聘为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当年至2022年(但最多为至2022年度连续3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均从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云平台下载打印。

建筑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及《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67号)等有关规定。

水利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人〔2017〕45号)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人〔2018〕2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参加省人社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省经信厅(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市人社、经信及建设等部门设立的学时登记平台取得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可等同为生态环境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3年(2020—2022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员相关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202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单位岗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

(四)业绩申报要求。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凡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各主管部门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四、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

(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 10 分降为 5 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 0-8 分调整为 0-5 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 4)。

(二)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 10 分降为 5 分;2.发明专利中的发明人为 5 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明人为 2分每项;软件著作权中的发明人为 2 分每项;3.取消高低档赋分方式,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 4)。

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 150 分降为 140 分,故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 105 分调整至 100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详见附件 5。

水利相关分值权重详见《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中的《附3-1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生态环境相关分值权重详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中的《附件1-1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

五、申报程序和形式

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信息须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交至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1。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要求。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论文作为中评委评审时的重要依据,将列入第三方论文检索(知网、万方、维普),检索中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相似度超过50%),中评委会进行“一票否决”。

(四)自评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如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规定资历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文件执行,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中建筑专业自评分须达到100分,水利专业自评分须达到75.9分,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生态环境专业自评分须达到80分。

(五)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转评人员;

2.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人员;

3.自评申报人员;

4.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六)市外证书确认要求。参加我市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市外工程师职称证书,需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

(七)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材料上报时间和地点

报送材料统一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由单位汇总上报,其中水利、生态环境专业分别报送至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经各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于12月4日-12月8日报送至舟山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住建局组织人事处702),逾期不予受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1.建筑专业:    市住建局     2283142 、2283083

2.水利专业:    市水利局     2264651

3.生态环境专业:市生态环境局 2031053

附件:1.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舟山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wps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8 14:11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各县(区)人社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39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10月11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 10月24日,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6日,各县(区)住建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建筑专业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执行。

水利专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文件执行。

生态环境专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文件执行。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实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文件精神,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申报人员须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转评人员须提供被聘为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当年至2022年(但最多为至2022年度连续3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均从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云平台下载打印。

建筑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及《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67号)等有关规定。

水利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人〔2017〕45号)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专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人〔2018〕2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参加省人社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省经信厅(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市人社、经信及建设等部门设立的学时登记平台取得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可等同为生态环境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3年(2020—2022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员相关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202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单位岗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

(四)业绩申报要求。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凡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各主管部门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四、适当调整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

(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 10 分降为 5 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 0-8 分调整为 0-5 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 4)。

(二)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 10 分降为 5 分;2.发明专利中的发明人为 5 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发明人为 2分每项;软件著作权中的发明人为 2 分每项;3.取消高低档赋分方式,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 4)。

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 150 分降为 140 分,故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 105 分调整至 100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详见附件 5。

水利相关分值权重详见《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中的《附3-1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生态环境相关分值权重详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中的《附件1-1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

五、申报程序和形式

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信息须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交至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1。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要求。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论文作为中评委评审时的重要依据,将列入第三方论文检索(知网、万方、维普),检索中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相似度超过50%),中评委会进行“一票否决”。

(四)自评申报要求。申报对象如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规定资历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9〕15号)文件执行,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中建筑专业自评分须达到100分,水利专业自评分须达到75.9分,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生态环境专业自评分须达到80分。

(五)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转评人员;

2.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人员;

3.自评申报人员;

4.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六)市外证书确认要求。参加我市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市外工程师职称证书,需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

(七)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材料上报时间和地点

报送材料统一用牛皮纸档案袋包装,由单位汇总上报,其中水利、生态环境专业分别报送至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经各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于12月4日-12月8日报送至舟山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住建局组织人事处702),逾期不予受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1.建筑专业:    市住建局     2283142 、2283083

2.水利专业:    市水利局     2264651

3.生态环境专业:市生态环境局 2031053

附件:1.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舟山市建筑水利环保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水利、生态环境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