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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启用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12 17: 4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在舟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检测行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决定于2021年9月1日正式运行“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将平台正式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信息化管理

(一)为实现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数据采集标准化、检测业务管理常态化,市、县(区、功能区)两级统一应用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http://115.233.226.188:8081/jcjghtml)进行监管,监管账号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

(二)自9月1日起,我市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金属材料及焊接(机械连接)接头拉伸试验、桩基静载、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及混凝土用砂检测项目由委托方在平台上进行委托;目前已委托但未完成检测的静载试验项目由检测机构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各检测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其他检测项目的平台上委托。

(三)在舟检测机构统一纳入平台监管;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将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平台。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后,应在平台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后,原要求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平台上的项目登记、合同备案等工作停止。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能对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确保及时采集并上传如下信息:一是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试验、金属原材料及焊接接头(机械连接件)拉伸试验、桩基静载试验等项目检测时的数据、视频;二是防水材料拉伸试验、保温材料强度试验、混凝土用砂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项目检测时的视频;三是检测人员的考勤记录。

(五)检测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桩基静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将工程现场必要的信息进行录制,做好上传台账记录。具体录制内容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工程概况标识牌、检测方案、现场检测人员上岗证、每一根桩堆载吊装开始至卸载完毕全过程。若工程现场有异常情况发生无法使用或停止使用平台时,或检测结果有可能引起争议时,检测人员应拍摄、留存相关原始视频,以备查用。

(六)见证取样见证人员应在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送样工作,见证人员对取样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旁站见证记录(照片或视频),并将见证记录上传平台。

(七)加强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试验、金属原材料及焊接接头(机械连接件)拉伸试验、防水材料拉伸试验、保温材料强度试验、桩基静载试验、混凝土用砂检测等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及时上传至平台。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检查、视频监控、日常飞行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检测机构多层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测监管。发现检测机构有未按要求上传或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无当日平台考勤记录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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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启用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2 17:4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在舟检测机构建设工程检测行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决定于2021年9月1日正式运行“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将平台正式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信息化管理

(一)为实现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数据采集标准化、检测业务管理常态化,市、县(区、功能区)两级统一应用舟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云平台(http://115.233.226.188:8081/jcjghtml)进行监管,监管账号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

(二)自9月1日起,我市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金属材料及焊接(机械连接)接头拉伸试验、桩基静载、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及混凝土用砂检测项目由委托方在平台上进行委托;目前已委托但未完成检测的静载试验项目由检测机构在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各检测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其他检测项目的平台上委托。

(三)在舟检测机构统一纳入平台监管;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将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平台。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后,应在平台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平台正式运行后,原要求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平台上的项目登记、合同备案等工作停止。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能对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确保及时采集并上传如下信息:一是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试验、金属原材料及焊接接头(机械连接件)拉伸试验、桩基静载试验等项目检测时的数据、视频;二是防水材料拉伸试验、保温材料强度试验、混凝土用砂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项目检测时的视频;三是检测人员的考勤记录。

(五)检测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桩基静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将工程现场必要的信息进行录制,做好上传台账记录。具体录制内容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工程概况标识牌、检测方案、现场检测人员上岗证、每一根桩堆载吊装开始至卸载完毕全过程。若工程现场有异常情况发生无法使用或停止使用平台时,或检测结果有可能引起争议时,检测人员应拍摄、留存相关原始视频,以备查用。

(六)见证取样见证人员应在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送样工作,见证人员对取样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旁站见证记录(照片或视频),并将见证记录上传平台。

(七)加强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试验、金属原材料及焊接接头(机械连接件)拉伸试验、防水材料拉伸试验、保温材料强度试验、桩基静载试验、混凝土用砂检测等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及时上传至平台。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检查、视频监控、日常飞行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检测机构多层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测监管。发现检测机构有未按要求上传或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无当日平台考勤记录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