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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4- 07 16: 3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一)适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需要。《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08年2月1日和2010年4月26日起施行,在十多年的施行过程中,有关保障房源、保障家庭人员、保障家庭后期管理等方面亟需相对应的政策进行规范,以利于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管理。

(二)审计整改的需要。根据《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审计查处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1〕17号)要求,2022年3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建章立制工作,全面补齐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漏洞,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巡视反馈和审计查处问题重复发生、变异发生。                  

(三)适应省厅规范的需要。2021年11月,省建设厅出台《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准入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市在贯彻执行中也需要加以统一规范。

二、《通知》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2021年下半年,落实人员着手起草《通知》,在通过县区走访、调查基础上,于2021年11月完成《通知》初稿;同年底,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人士对《通知》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2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0日17点整,仅1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该意见不予采纳;2022年1月,召开县区住房保障相关人士座谈会,就《通知》内容进行讨论完善,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通知(修改稿)》;2月初,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通知》的主要工作思路

《通知》主要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同时借鉴近年来省内外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拟订。《通知》重点明确了公租房房源筹集方式和公租房房源认定方式,同时明确了公租房租赁的期限和搬迁期限,《通知》对公租房保障家庭违规取得保障资格,转租、转借公租房等不诚信行为做出规定,从而使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据可依。

四、关于《通知》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知》共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房源管理、切实加强公租房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加强公租房档案管理等四部分,分别对公租房房源筹集、公租房房源认定、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公租房保障时限、公租房动态核查、公租房退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拟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公租房房源的认定。

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房源未经申报就列入到了舟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该部分房源由于没有通过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省厅对该部分房源保障的对象也不予认可,导致相关保障数据产生混乱。因此,《通知》明确了公租房房源需在省建设厅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或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作为台账外房源管理。

(二)明确了保障家庭未按时签订合同的相关责任。

在住房保障过程中,有部分保障家庭因选定的房源不理想或保障的方式不符合保障家庭的需求,这些家庭就未按时到指定地点签订《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审核成本,也导致部分房源闲置。因此,需要在政策层面加以约束。《通知》明确了保障家庭未按时参加选房或签订相关合同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明确了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的搬迁期限。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情形,但对退出的时限未作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部分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未找到新的承租房源或自购的商品房还不具备入住条件,需要时间进行过渡。《通知》明确了这些家庭搬迁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对搬迁过渡期的租金进行了约定。

反馈意见及修改说明

2021年12月3日,在舟山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0日17点整,仅1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该意见不予采纳。

序号

部门单位

反馈修改意见

采纳修改情况及说明

原文

建议修改

1

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三、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

建议改为“(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有特殊需求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延长居住申请,是否延长租赁期限,由住房保障部门决定并公示。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理由 :我市各类公租房(人才公寓、廉租房等)存在大量闲置,造成租赁房资源的大量浪费,增加上述条款,一方面可以给有居住需求的承租人继续承租的机会,也可以避免租赁房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如果住房保障部门想收回承租人的租赁房屋,只要在租赁合同里面设置收回租赁房屋的约定情形即可,比如,如果出现租赁房源紧张时,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腾退房屋。

不采纳,理由:一、目前,公租房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前者是原来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后两者是原来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明确规定“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廉租房并未规定租赁期限;二、根据《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需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三、《通知(送审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在腾退公租房前,设置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的搬迁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和《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就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租房房源管理。

(一)公租房房源筹集一般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改建后的既有住宅,满足家庭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要求后,可作为公租房房源。同时,各县、区(功能区)可购买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二)公租房房源一般应列入省建设厅年度计划,并在省建设厅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作为台账外房源管理。

二、切实加强公租房准入管理。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为单人户或多人户。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公租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保障,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从选房之日或合同签订的截止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

(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

(六)公租房保障对象因收入、财产、车辆等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应退出保障,从退出保障当月起,一年内(含)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七)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工作调动到外地等原因,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后又回到原保障地,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保障时限累计计算。

(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利用数据共享技术,及时上传住房保障家庭的《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能在系统上实现数据共享的,应在每月底,将当月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赁合同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入住房源的房屋巡查,并做好记录。具体巡查重点为: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的;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规定装置的;

3.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

4.违规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投诉或管理机构布置的其他巡查要求。

(十)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同意。

(十一)公租房保障家庭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自有住房、车辆、船舶购置拥有、婚姻状况变化、户籍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自有住房、车辆等。每年11月底,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公租房保障家庭推送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年审,当年度新增保障家庭不进行收入年审。

(十三)实物配租家庭如有取得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搬迁申请,经批准搬迁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搬迁期内,实物配租家庭(含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新就业大学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搬迁期内仍无法退出公租房的,实行超期加租。从超期之月起至6个月内(含),按照市场租金(参照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收取,超期6个月后仍不退出公租房的,依法启动强制腾退程序。

(十四)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1)公租房保障家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取得住房保障待遇;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4)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

(5)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加强公租房档案管理。

(十五)公租房保障档案是记录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重要资料。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公租房申请、保障、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公租房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永久性保存。

(十六)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七)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及《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管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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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07 16:3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一)适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需要。《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08年2月1日和2010年4月26日起施行,在十多年的施行过程中,有关保障房源、保障家庭人员、保障家庭后期管理等方面亟需相对应的政策进行规范,以利于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管理。

(二)审计整改的需要。根据《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审计查处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1〕17号)要求,2022年3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建章立制工作,全面补齐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漏洞,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巡视反馈和审计查处问题重复发生、变异发生。                  

(三)适应省厅规范的需要。2021年11月,省建设厅出台《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准入管理、配给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我市在贯彻执行中也需要加以统一规范。

二、《通知》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2021年下半年,落实人员着手起草《通知》,在通过县区走访、调查基础上,于2021年11月完成《通知》初稿;同年底,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人士对《通知》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2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0日17点整,仅1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该意见不予采纳;2022年1月,召开县区住房保障相关人士座谈会,就《通知》内容进行讨论完善,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通知(修改稿)》;2月初,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通知》的主要工作思路

《通知》主要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同时借鉴近年来省内外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拟订。《通知》重点明确了公租房房源筹集方式和公租房房源认定方式,同时明确了公租房租赁的期限和搬迁期限,《通知》对公租房保障家庭违规取得保障资格,转租、转借公租房等不诚信行为做出规定,从而使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据可依。

四、关于《通知》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知》共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房源管理、切实加强公租房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加强公租房档案管理等四部分,分别对公租房房源筹集、公租房房源认定、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公租房保障时限、公租房动态核查、公租房退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拟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公租房房源的认定。

在公租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房源未经申报就列入到了舟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该部分房源由于没有通过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省厅对该部分房源保障的对象也不予认可,导致相关保障数据产生混乱。因此,《通知》明确了公租房房源需在省建设厅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或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作为台账外房源管理。

(二)明确了保障家庭未按时签订合同的相关责任。

在住房保障过程中,有部分保障家庭因选定的房源不理想或保障的方式不符合保障家庭的需求,这些家庭就未按时到指定地点签订《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审核成本,也导致部分房源闲置。因此,需要在政策层面加以约束。《通知》明确了保障家庭未按时参加选房或签订相关合同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明确了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的搬迁期限。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情形,但对退出的时限未作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部分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未找到新的承租房源或自购的商品房还不具备入住条件,需要时间进行过渡。《通知》明确了这些家庭搬迁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对搬迁过渡期的租金进行了约定。

反馈意见及修改说明

2021年12月3日,在舟山建设信息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0日17点整,仅1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研究,该意见不予采纳。

序号

部门单位

反馈修改意见

采纳修改情况及说明

原文

建议修改

1

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三、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

建议改为“(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有特殊需求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延长居住申请,是否延长租赁期限,由住房保障部门决定并公示。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理由 :我市各类公租房(人才公寓、廉租房等)存在大量闲置,造成租赁房资源的大量浪费,增加上述条款,一方面可以给有居住需求的承租人继续承租的机会,也可以避免租赁房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如果住房保障部门想收回承租人的租赁房屋,只要在租赁合同里面设置收回租赁房屋的约定情形即可,比如,如果出现租赁房源紧张时,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腾退房屋。

不采纳,理由:一、目前,公租房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前者是原来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后两者是原来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明确规定“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廉租房并未规定租赁期限;二、根据《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需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三、《通知(送审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在腾退公租房前,设置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的搬迁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和《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就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租房房源管理。

(一)公租房房源筹集一般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改建后的既有住宅,满足家庭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要求后,可作为公租房房源。同时,各县、区(功能区)可购买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二)公租房房源一般应列入省建设厅年度计划,并在省建设厅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须经市住建局同意,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案,作为台账外房源管理。

二、切实加强公租房准入管理。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为单人户或多人户。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公租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保障,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从选房之日或合同签订的截止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严格实行公租房动态管理。

(五)除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外,实物配租家庭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承租人才公租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租房的,累计计算保障时间。

(六)公租房保障对象因收入、财产、车辆等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应退出保障,从退出保障当月起,一年内(含)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七)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工作调动到外地等原因,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后又回到原保障地,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保障时限累计计算。

(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利用数据共享技术,及时上传住房保障家庭的《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能在系统上实现数据共享的,应在每月底,将当月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赁合同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入住房源的房屋巡查,并做好记录。具体巡查重点为: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的;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规定装置的;

3.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

4.违规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投诉或管理机构布置的其他巡查要求。

(十)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同意。

(十一)公租房保障家庭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自有住房、车辆、船舶购置拥有、婚姻状况变化、户籍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自有住房、车辆等。每年11月底,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公租房保障家庭推送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年审,当年度新增保障家庭不进行收入年审。

(十三)实物配租家庭如有取得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搬迁申请,经批准搬迁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搬迁期内,实物配租家庭(含城镇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新就业大学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搬迁期内仍无法退出公租房的,实行超期加租。从超期之月起至6个月内(含),按照市场租金(参照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收取,超期6个月后仍不退出公租房的,依法启动强制腾退程序。

(十四)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1)公租房保障家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取得住房保障待遇;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4)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

(5)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加强公租房档案管理。

(十五)公租房保障档案是记录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重要资料。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公租房申请、保障、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公租房档案应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永久性保存。

(十六)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七)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按照《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及《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管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