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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 04- 24 10: 20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建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住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XXXXX,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XXXXX,联系电话:152XXXXXX

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 接到信访投诉 发现当事人实施了 擅自拆除位于中浪国际D座的交付样板房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规拆除交付样板房 ,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美的美澜园项目系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浪国际D座设置了异地交付样板房(86㎡户型、109㎡户型、133㎡户型)。2021年8月,建设单位拆除该处交付样板房,但未提前30日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未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者,未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2.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样板房拆除的违法事实;4.项目预售证7份证明美的美澜园项目各批次申领预售许可证时间;5.美澜园6#、8#预售方案及精装修交付样板房验收记录表,证明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许可提交的预售方案中登记该处样板房属于项目异地交付样板房;6.美澜园项目竣工备案书,证明其于2022年2月17日完成竣工备案;7.美澜园项目交付疫情防控方案,证明其于2022年2月19日起分批次交付房屋等 。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建罚告字〔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当事人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举行本案听证会。当事人认可拆除该房的事实,但认为后期已在该项目中设置实体样板房,同样可以起到样板房证明作用,且已通过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和对交付样板房在房天下进行直播展示等方式已经告知了购房人该异地样板房拆除事宜,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调查和质证,本机关认为1、中浪国际D座的异地样板房拆除且并未保留相应的记录,相对人虽在美澜园项目处重新设置了实体样板房,但实体样板房无法直接证明是否与该拆除的异地样板房存在差异。2、相对人主张已经通过微信及直播告知购房者在美澜园项目处重新设置了实体样板房和异地样板房拆除事宜。但根据相对人的证据显示,相对人的直播信息和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包括中浪国际D座的异地样板房已经拆除或将拆除的直接内容,面向的是不特定人,无法证明全部购房户已被告知。据此对相对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拆除位于中浪国际D座的交付样板房的行为,违反了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第二条“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之规定;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21〕51号)第一条第四款“交付样板房拆除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者,并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的规定,已构成 违规拆除交付样板房 的违法行为。

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

本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XXXX)缴纳罚款(罚没收入代码 —0630XXX)。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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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4 10:2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建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住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XXXXX,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XXXXX,联系电话:152XXXXXX

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 接到信访投诉 发现当事人实施了 擅自拆除位于中浪国际D座的交付样板房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规拆除交付样板房 ,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美的美澜园项目系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舟山市瑞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浪国际D座设置了异地交付样板房(86㎡户型、109㎡户型、133㎡户型)。2021年8月,建设单位拆除该处交付样板房,但未提前30日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未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者,未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2.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样板房拆除的违法事实;4.项目预售证7份证明美的美澜园项目各批次申领预售许可证时间;5.美澜园6#、8#预售方案及精装修交付样板房验收记录表,证明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许可提交的预售方案中登记该处样板房属于项目异地交付样板房;6.美澜园项目竣工备案书,证明其于2022年2月17日完成竣工备案;7.美澜园项目交付疫情防控方案,证明其于2022年2月19日起分批次交付房屋等 。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建罚告字〔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当事人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举行本案听证会。当事人认可拆除该房的事实,但认为后期已在该项目中设置实体样板房,同样可以起到样板房证明作用,且已通过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和对交付样板房在房天下进行直播展示等方式已经告知了购房人该异地样板房拆除事宜,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调查和质证,本机关认为1、中浪国际D座的异地样板房拆除且并未保留相应的记录,相对人虽在美澜园项目处重新设置了实体样板房,但实体样板房无法直接证明是否与该拆除的异地样板房存在差异。2、相对人主张已经通过微信及直播告知购房者在美澜园项目处重新设置了实体样板房和异地样板房拆除事宜。但根据相对人的证据显示,相对人的直播信息和部分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包括中浪国际D座的异地样板房已经拆除或将拆除的直接内容,面向的是不特定人,无法证明全部购房户已被告知。据此对相对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拆除位于中浪国际D座的交付样板房的行为,违反了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第二条“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之规定;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21〕51号)第一条第四款“交付样板房拆除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者,并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的规定,已构成 违规拆除交付样板房 的违法行为。

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

本机关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XXXX)缴纳罚款(罚没收入代码 —0630XXX)。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