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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3- 15 15: 07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两大工作要求。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有助于推动建筑实质性节能,引导建筑健康低碳发展,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认知。加强对公共建筑的运行能源消耗监管,有利于创建既有公共建筑能效管理的闭环管理工作制度,对于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推进我市建筑领域“双碳”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双碳工作考核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和参考相关文件:《关于启用“嘉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嘉建建〔2021〕25号)《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327号)《关于启用台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台建便函〔2019〕78号)。

法规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三款规定: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

三、起草过程

去年12月初,我局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同年12月20日,我局就《通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局以及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今年1月19日,我局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就修改调整后《通知》里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进行了相关讨论和培训。

四、主要内容

《通知》分三节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为“实施依据”,主要为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对开展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提出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二节为“实施要求”,明确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实施时间和实施对象。

第三节为“工作要求”,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开展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

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

定海区住建局

无意见

2

普陀区住建局

无意见

3

岱山县住建局

无意见

4

嵊泗县住建局

无意见

5

新城管委会

无意见

6

高新区管委会

无意见

7

普朱管委会

无意见

8

金塘管委会

无意见

9

六横管委会

无意见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双碳工作考核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法规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三款规定: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二)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

二、实施要求

自2022年4月10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公共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运行能耗监测。

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前,先接入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待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再将相关数据转接至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直接接入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在竣工验收环节加强把关,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依法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科技设计处联系。联系人:章天炀,联系方式:18868190771。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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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5 15:07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两大工作要求。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有助于推动建筑实质性节能,引导建筑健康低碳发展,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认知。加强对公共建筑的运行能源消耗监管,有利于创建既有公共建筑能效管理的闭环管理工作制度,对于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推进我市建筑领域“双碳”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双碳工作考核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和参考相关文件:《关于启用“嘉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嘉建建〔2021〕25号)《关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贯彻实施竣工能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327号)《关于启用台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台建便函〔2019〕78号)。

法规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三款规定: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

三、起草过程

去年12月初,我局着手开展起草工作。同年12月20日,我局就《通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建设局以及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今年1月19日,我局又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就修改调整后《通知》里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进行了相关讨论和培训。

四、主要内容

《通知》分三节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为“实施依据”,主要为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对开展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提出了法律上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二节为“实施要求”,明确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实施时间和实施对象。

第三节为“工作要求”,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开展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能耗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

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

定海区住建局

无意见

2

普陀区住建局

无意见

3

岱山县住建局

无意见

4

嵊泗县住建局

无意见

5

新城管委会

无意见

6

高新区管委会

无意见

7

普朱管委会

无意见

8

金塘管委会

无意见

9

六横管委会

无意见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22〕7号)双碳工作考核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实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法规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报告要求进行测评;节能评估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测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三款规定: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二)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

二、实施要求

自2022年4月10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公共建筑项目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运行能耗监测。

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前,先接入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待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再将相关数据转接至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直接接入市级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工作,在竣工验收环节加强把关,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依法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科技设计处联系。联系人:章天炀,联系方式:18868190771。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