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和依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15号)第一条提出:“继续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00万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建筑业优质企业、建筑工业化发展、建筑科技创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优质工程创建,培育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产业〔2019〕17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与《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相衔接,确保奖励政策及时兑现,根据以往几年建筑业发展奖励评选工作的实际,重新起草了《舟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并根据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 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在本市,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
(二)奖励奖项
本细则共设置6类奖励奖项,分别为建筑业优质企业奖项奖励、建筑工业化发展奖项奖励、建筑科技创新奖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奖项奖励、建筑业优质工程创建奖励、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其中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建筑业优质企业奖项奖励和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奖项奖励中的多个奖项的以高计取,不重复计奖。建筑科技创新奖励和建筑业优质工程创建奖励所涉奖项以高计取,不重复计奖。
(三)申报程序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由企业根据奖励政策规定先向所在地住建局(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报请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审。最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三、 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支持对象和政策标准调整,则实施细则相应调整。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奖励政策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80-228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