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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2- 16 14: 38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

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普朱功能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我市自2020年7月起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切实解决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20〕6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

全市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低于50%”,调整为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即要求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

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三、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

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在制定征收方案时,要加强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预判评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应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于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滞后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四、明确货币化安置政策实施范围和时间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9个街道(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盐仓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朱家尖街道)。2020年7月1前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公示内容实施;2020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之间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舟建发〔2020〕61号文件执行;本文件通知之日起新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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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4:38:34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

货币化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普朱功能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

我市自2020年7月起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切实解决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20〕6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

全市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由原来的“原则上不低于50%”,调整为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即要求征收项目的征收户数(或征收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比例不得低于总征收户数(或总征收建筑面积)的60%。

二、实行房屋征收两种安置方式

我市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和“1+X”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1+X”安置,即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最多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安置,其余征收面积实行货币或房票安置。

三、加强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审查

各地要充分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和趋势预判,在制定征收方案时,要加强对货币化安置比例的预判评估。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案和预判评估报告应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用性质,分别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市住建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对于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滞后的项目予以通报,并督促属地政府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市资源规划局对相关地块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

四、明确货币化安置政策实施范围和时间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调整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9个街道(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盐仓街道、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朱家尖街道)。2020年7月1前已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公示内容实施;2020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之间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舟建发〔2020〕61号文件执行;本文件通知之日起新公示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