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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 社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20 16:2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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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

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为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单位

舟山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二、第三方社会风险评估机构

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三、征询内容

向社会各界征询对《舟山市城市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建议征询方式

(一)本次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

1.邮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A座45楼,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盛周律师收

2.E-mail:13957810077@139.com

(二)本次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  27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0日


附:

《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附件


附1、

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建设品质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市,有效整合利用市区停车资源,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城市治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紧紧围绕建设品质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市,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停车难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的停车服务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停车资源,充分引入市场机制,采取项目融资等方式,减轻政府财政直接投入的压力,促进智慧停车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定位,有序整合全市停车场(位)、设施等资源,制定平台统一接入标准,推进各类停车资源有序开放、有序协商、有序共享。建立信用、交管、支付结算等多方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实现全市停车资源统一管理平台。

(三)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完善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市场需求、行业特点和区域差异,统筹推进,分区域、分步骤实施,逐步完善。

(四)综合保障,注重长效。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全市智慧停车规范化管理。加强收费指导,发挥停车泊位收费差别化作用,确保城市智慧停车云服务模式实现长效管理、长远发展。

三、建设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要求开展智慧停车建设,汇聚停车资源,构建停车管理系统平台,实现静态交通分析、停车服务、收费结算、车位共享、停车诱导等功能。具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停车资源全方位整合。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手段逐步有序整合各类停车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位)原则上统一纳入智慧停车平台,其他各类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场(位)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

二是管理服务科学高效。实时掌握整体停车态势和需求,合理分配交通资源,差别化分担停车社会成本,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与高效利用,实现地区停车供需动态平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数据资源对接共享“市公共数据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是城市形象明显提升。提高车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加强停车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促进停车资源供给,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四、覆盖范围

舟山市本岛城区范围内(含朱家尖区域)。按照先国有后社会分步将各类停车场(位)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岱山、嵊泗、六横、金塘及其他海岛区域参照执行,数据资源统一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

五、建设主体

顺应城市建设一体化要求,明确市城投集团作为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六、建设内容

(一)建设全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库。确定资源范围,规范数据格式,开展全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普查,建立城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停车场(位)和设施资源总量、分布状况、权属、收费等基础信息。

(二)开发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以市级平台应用系统、统一车主服务、精准停车诱导及反向寻车系统、运营展示系统、清分结算系统、充电桩管理系统等内容为支撑的统一智慧停车服务平台。建设以停车场(位)和设施资源管理、数据交换共享、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监测预警、决策辅助系统及预留平台后续功能扩展接口等系统板块为支撑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并搭建到“海洋大数据中心”。

(三)规范平台体系建设。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平台技术标准,建立数据接入、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化建设和停车场(库)管理规范,并对覆盖范围区域内已建停车场(库)开展联网接口改造,统一数据规范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

(四)智慧停车设备设施改造和运维。统一对涉及的公共停车泊位、场库的智慧停车设备、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和后期的运维、管养。

七、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规范车主停车行为,制定智慧停车平台运营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制定《舟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我市“优化供给结构、催化市场运作、深化技术应用、活化管理机制、强化严格执法、狠抓停车重点”的停车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二)组建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企业。市城投集团负责组建市级统一智慧停车建设运营单位,负责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设备建设和维护、现场运营、设备采集数据修正管理、数据导入及相关协调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三)建设市级统一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在摸清全市停车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技术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技术支撑单位,合资、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发建设市级智慧停车平台系统。统筹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按照需求预留拓展空间接口,实现不同停车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2020年11月底前进入试运行。(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四)提升停车设施信息化水平。针对现有和新建停车设施,制定智慧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实施标准,鼓励停车设施权属单位按标准实施改造,配备相应装置,建设互联互通的智慧停车系统。(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五)推动停车资源实现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开放有条件的停车位,率先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其他各类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场(位)全天开放,通过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共享停车资源,为公众提供实时在线服务。(责任单位:各停车场(位)权属单位)

(六)建立停车收费管理机制。制定舟山市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及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秩序规范化,加强停车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停车管理信用体系,制定停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七)开展智慧停车电子发票试点和推广。在停车行业中试点和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联通各停车区域智慧停车系统接口,推进智慧停车行业发票开具和纳税等便利化举措实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共享停车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智慧停车行业的针对性金融产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配套政策,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舟山人行)

(九)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建立新建或改扩建停车设施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机制。加强全市路面停车监督管理,充分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大停车违法违章的执法力度。制定对逃费行为的惩戒措施,切实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产业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十)完善停车位规划、建设及管理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收集分析作用,为全市停车位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完善全市静态交通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建立沟通会商联动推进机制,统筹全市停车资源发展和监管,协调解决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智慧停车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和市城投集团董事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前期工作;指导、协调智慧停车平台建设管理,组织起草相关标准规范,统一协调停车场(位)、设施改造、建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宣传智慧停车的知识、作用和工程进展情况,指导市民正确认识智慧停车平台,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合法停车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2、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属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 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 价格„2015‟2975 号)、《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 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 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利 用场地、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 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三)交通场站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制定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应遵循“中心城区收费

高于非中心城区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同一区域内城 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 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配套及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应遵循“中心 区域收费高于边缘区域收费,地上收费高于地下收费,白天收费高 于夜间收费,合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 位置、供求关系、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 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 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类。

(一)小型车:核定载客≤9 人的小型客车,小型新能源客 车,皮卡车。

(二)中型车:10 人≤核定载客≤19 人的中型客车,蓝牌 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

(三)大型车:核定载客≥20 人的大型客车,黄牌货车、大 型新能源货车。

五、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各类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 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 停车泊位费。

六、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停车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承包 或委托经营的需提供租赁、承包、委托合同;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停车场所总平面图;

(四)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 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

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 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 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 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 行驶秩序。

(五)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 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 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 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应当遵循公 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 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2、普陀山机场、公立医院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的;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管 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含)的。机动车实际停放时 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 辆、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四)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 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 超过 15 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五)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 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 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 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 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或根据 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

十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规范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舟价发 „2012‟37 号)、《关

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发 „2012‟3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 附件四: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五:普陀山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 社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20 16:21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

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为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单位

舟山市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二、第三方社会风险评估机构

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三、征询内容

向社会各界征询对《舟山市城市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建议征询方式

(一)本次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

1.邮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A座45楼,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盛周律师收

2.E-mail:13957810077@139.com

(二)本次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询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  27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0日


附:

《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附件


附1、

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建设品质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市,有效整合利用市区停车资源,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城市治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紧紧围绕建设品质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市,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停车难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的停车服务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停车资源,充分引入市场机制,采取项目融资等方式,减轻政府财政直接投入的压力,促进智慧停车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定位,有序整合全市停车场(位)、设施等资源,制定平台统一接入标准,推进各类停车资源有序开放、有序协商、有序共享。建立信用、交管、支付结算等多方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实现全市停车资源统一管理平台。

(三)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完善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市场需求、行业特点和区域差异,统筹推进,分区域、分步骤实施,逐步完善。

(四)综合保障,注重长效。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全市智慧停车规范化管理。加强收费指导,发挥停车泊位收费差别化作用,确保城市智慧停车云服务模式实现长效管理、长远发展。

三、建设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要求开展智慧停车建设,汇聚停车资源,构建停车管理系统平台,实现静态交通分析、停车服务、收费结算、车位共享、停车诱导等功能。具体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停车资源全方位整合。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手段逐步有序整合各类停车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位)原则上统一纳入智慧停车平台,其他各类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场(位)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

二是管理服务科学高效。实时掌握整体停车态势和需求,合理分配交通资源,差别化分担停车社会成本,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共享与高效利用,实现地区停车供需动态平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数据资源对接共享“市公共数据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是城市形象明显提升。提高车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加强停车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促进停车资源供给,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四、覆盖范围

舟山市本岛城区范围内(含朱家尖区域)。按照先国有后社会分步将各类停车场(位)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岱山、嵊泗、六横、金塘及其他海岛区域参照执行,数据资源统一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

五、建设主体

顺应城市建设一体化要求,明确市城投集团作为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六、建设内容

(一)建设全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库。确定资源范围,规范数据格式,开展全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普查,建立城市停车场(位)、设施资源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停车场(位)和设施资源总量、分布状况、权属、收费等基础信息。

(二)开发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以市级平台应用系统、统一车主服务、精准停车诱导及反向寻车系统、运营展示系统、清分结算系统、充电桩管理系统等内容为支撑的统一智慧停车服务平台。建设以停车场(位)和设施资源管理、数据交换共享、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监测预警、决策辅助系统及预留平台后续功能扩展接口等系统板块为支撑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并搭建到“海洋大数据中心”。

(三)规范平台体系建设。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平台技术标准,建立数据接入、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化建设和停车场(库)管理规范,并对覆盖范围区域内已建停车场(库)开展联网接口改造,统一数据规范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

(四)智慧停车设备设施改造和运维。统一对涉及的公共停车泊位、场库的智慧停车设备、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和后期的运维、管养。

七、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规范车主停车行为,制定智慧停车平台运营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制定《舟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我市“优化供给结构、催化市场运作、深化技术应用、活化管理机制、强化严格执法、狠抓停车重点”的停车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二)组建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企业。市城投集团负责组建市级统一智慧停车建设运营单位,负责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设备建设和维护、现场运营、设备采集数据修正管理、数据导入及相关协调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三)建设市级统一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在摸清全市停车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技术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技术支撑单位,合资、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发建设市级智慧停车平台系统。统筹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按照需求预留拓展空间接口,实现不同停车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2020年11月底前进入试运行。(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四)提升停车设施信息化水平。针对现有和新建停车设施,制定智慧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实施标准,鼓励停车设施权属单位按标准实施改造,配备相应装置,建设互联互通的智慧停车系统。(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五)推动停车资源实现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开放有条件的停车位,率先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其他各类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场(位)全天开放,通过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共享停车资源,为公众提供实时在线服务。(责任单位:各停车场(位)权属单位)

(六)建立停车收费管理机制。制定舟山市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及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秩序规范化,加强停车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停车管理信用体系,制定停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七)开展智慧停车电子发票试点和推广。在停车行业中试点和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联通各停车区域智慧停车系统接口,推进智慧停车行业发票开具和纳税等便利化举措实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共享停车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智慧停车行业的针对性金融产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配套政策,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舟山人行)

(九)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建立新建或改扩建停车设施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机制。加强全市路面停车监督管理,充分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大停车违法违章的执法力度。制定对逃费行为的惩戒措施,切实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产业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十)完善停车位规划、建设及管理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收集分析作用,为全市停车位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完善全市静态交通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智慧停车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建立沟通会商联动推进机制,统筹全市停车资源发展和监管,协调解决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智慧停车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和市城投集团董事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智慧停车平台系统前期工作;指导、协调智慧停车平台建设管理,组织起草相关标准规范,统一协调停车场(位)、设施改造、建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宣传智慧停车的知识、作用和工程进展情况,指导市民正确认识智慧停车平台,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合法停车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2、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市属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 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 价格„2015‟2975 号)、《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 意见》(浙价服[2014]16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 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利 用场地、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 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三)交通场站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制定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应遵循“中心城区收费

高于非中心城区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同一区域内城 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 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配套及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应遵循“中心 区域收费高于边缘区域收费,地上收费高于地下收费,白天收费高 于夜间收费,合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 位置、供求关系、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 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 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类。

(一)小型车:核定载客≤9 人的小型客车,小型新能源客 车,皮卡车。

(二)中型车:10 人≤核定载客≤19 人的中型客车,蓝牌 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

(三)大型车:核定载客≥20 人的大型客车,黄牌货车、大 型新能源货车。

五、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各类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 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 停车泊位费。

六、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停车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承包 或委托经营的需提供租赁、承包、委托合同;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停车场所总平面图;

(四)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 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

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 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 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 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 行驶秩序。

(五)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 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 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 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应当遵循公 平、合理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 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2、普陀山机场、公立医院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的;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管 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含)的。机动车实际停放时 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 辆、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四)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 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 超过 15 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五)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 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 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有偿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 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 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或根据 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

十二、本通知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规范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舟价发 „2012‟37 号)、《关

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发 „2012‟3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 附件四: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停车场收费标准; 附件五:普陀山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