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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1- 07 19: 47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需“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2019年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增强保障对象及相关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应尽快出台地方性政策。

二、起草过程

今年4月,我处在广泛收集省内外城市制定的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相关文件,并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开始起草《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完成起草后,经充分讨论与完善,将《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与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征求意见,2家反馈无意见,3家单位提出的4条反馈全部采纳。后根据法规处、信用舟山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出台《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以及组织与实施单位。

(二)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是明确应当采集、汇总的信息具体内容,如基础信息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不良信息应包括违规名称、作出违规记录机构名称、作出违规记录机构统一代码、作出违规记录时间等。二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个人具体行为,包括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等。

三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单位具体行为,主要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信用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在不良信息采集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有书面提醒与告知当事人的义务;二是明确不良信息采集、推送、处理流程;三是明确采集信用信息的“红线”,如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等;四是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披露方式,以及披露期限;五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流程为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确认,并提交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进行审核。

(四)激励与惩戒。一是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条件中,应通过信用舟山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对象是否列入“红黑名单”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如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二是再次明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改变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行为,承租人及配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开展出租公租房等违规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四是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将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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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7 19:47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需“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2019年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增强保障对象及相关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稳定有序运行,应尽快出台地方性政策。

二、起草过程

今年4月,我处在广泛收集省内外城市制定的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相关文件,并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开始起草《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完成起草后,经充分讨论与完善,将《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与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征求意见,2家反馈无意见,3家单位提出的4条反馈全部采纳。后根据法规处、信用舟山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出台《舟山市城镇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以及组织与实施单位。

(二)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是明确应当采集、汇总的信息具体内容,如基础信息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不良信息应包括违规名称、作出违规记录机构名称、作出违规记录机构统一代码、作出违规记录时间等。二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个人具体行为,包括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等。

三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单位具体行为,主要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信用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在不良信息采集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有书面提醒与告知当事人的义务;二是明确不良信息采集、推送、处理流程;三是明确采集信用信息的“红线”,如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等;四是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披露方式,以及披露期限;五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流程为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确认,并提交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进行审核。

(四)激励与惩戒。一是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条件中,应通过信用舟山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对象是否列入“红黑名单”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如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的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二是再次明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改变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行为,承租人及配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开展出租公租房等违规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四是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将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