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77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水平,实现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最多跑一次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结合舟山实际,拟草了本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从今年4月开始,经过前期收集相关资料、政策咨询和研论,5月底我局组织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初稿),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6月我局在认真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基础上,采纳了部分建议意见,修改调整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上进行公示,更加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最终于7月修改调整后形成《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报批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审查职能、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模式、审查监管要求。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查职能调整。
为实现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最多跑一次和高效审查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方便企业办事,将我市建筑节能评估分级审查(舟建委【2012】85号)文件规定)调整为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审查,即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列入审查范围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建筑节能审查。
(二)关于审查范围。
开展缩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试点工作,将建筑节能审查登记表项目和工业项目中的新建民用建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不再列入强制节能审查范围。
主要借鉴了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办 (2018)4号)。
(三)关于审查方式。
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采用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两阶段建筑节能审查试点。 主要考虑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从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到完成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一般需1个半月左右时间。在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建筑节能审查环节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限的影响。
主要借鉴了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办 (2018)4号)文件的一些做法。
(四)关于审查模式。
考虑舟山海岛交通不便和专家资源相对集中在市级的特点,通过建立专家远程会审视频会议系统和全市统一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实现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会议专家远程会审和专家资源共享,实现建筑节能审查零跑腿,增强企业获得感。
(五)关于审查监管。
为了确保不列入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明确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这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