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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7- 12 19: 32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自从取消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后,建筑工程招标时有100多家施工企业参现投标,体现不出择优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建设厅等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提高建筑业税收贡献度,增加建筑业产值,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的指示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在舟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发布。

三、通知的内容要点

(一)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先行实施。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专业承包企业)先在本系统进行注册和信用评价,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由我局另行发文施行。

(二)申请企业的注册及信息填报。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自主免费申请注册,注册后根据系统要求在对应栏目中提交相应材料,企业对输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扣罚信用分5分。注册及信息填报可以进QQ群902837286中进行咨询。

(三)信用评价程序。信用评价分为初次评价和动态评价。

初次评价:新注册企业按系统所列栏目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后,由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进行评定,并将评价结果在“舟山市自己门户网站”、“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等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诉,若异议内容属实,将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布。

动态评价:对已注册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月底前,各企业提交变更信息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形成当月信用评价结果并公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诉,若异议内容属实,将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布。

(四)不良信息录入。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对照相应标准进行扣分,已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本企业在舟山市住建领域之外的全国范围内实时产生的不良信息在7日内进行输入,否则将被视为故意瞒报不报不良信息。

四、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须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收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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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2 19:32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自从取消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后,建筑工程招标时有100多家施工企业参现投标,体现不出择优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建设厅等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提高建筑业税收贡献度,增加建筑业产值,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的指示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在舟建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发布。

三、通知的内容要点

(一)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先行实施。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专业承包企业)先在本系统进行注册和信用评价,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由我局另行发文施行。

(二)申请企业的注册及信息填报。在舟市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自主免费申请注册,注册后根据系统要求在对应栏目中提交相应材料,企业对输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扣罚信用分5分。注册及信息填报可以进QQ群902837286中进行咨询。

(三)信用评价程序。信用评价分为初次评价和动态评价。

初次评价:新注册企业按系统所列栏目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后,由市住建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进行评定,并将评价结果在“舟山市自己门户网站”、“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等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诉,若异议内容属实,将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布。

动态评价:对已注册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月底前,各企业提交变更信息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形成当月信用评价结果并公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市住建局申诉,若异议内容属实,将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布。

(四)不良信息录入。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对照相应标准进行扣分,已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本企业在舟山市住建领域之外的全国范围内实时产生的不良信息在7日内进行输入,否则将被视为故意瞒报不报不良信息。

四、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须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收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