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相继出台,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我市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营造诚实守信、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三、通知的内容要点
(一)纳入我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主体范围。本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发文公布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并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三)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本条规定了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
市住建局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网址www.zscj.gov.cn)和“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四)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督和管理。本条对失信惩戒做出规定(1)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正在公布期内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按规定禁止参加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凡被列入过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该企业的所属在建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2)有正在公示的不良信息的,该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涉及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对于应上报而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的及存在伪造、变造或瞒报、篡改信用信息的,将视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建议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