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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28 12:07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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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在转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同时提出了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凤黛,联系电话:2283071,2283000(传真),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7号楼704室。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及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纳入我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二、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局应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发文公布,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文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各功能区建设局应及时将采集、认定后建议列入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公布。

三、我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良好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三年;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至2年(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布期为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至3年(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市住建局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网址www.zscj.gov.cn)和“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上网址查询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

四、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正在公布期内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按规定禁止参加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凡被列入过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该企业的所属在建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被列入过不良信息的,该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涉及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三)一个年度内被列入过不良信息三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严重失信处置。

五、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市住建局将建立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信息上报情况。对于应上报而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的及存在伪造、变造或瞒报、篡改信用信息的,将视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建议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全市通报。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舟建委〔2005〕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关于征求《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28 12:07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在转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同时提出了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凤黛,联系电话:2283071,2283000(传真),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7号楼704室。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及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纳入我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二、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局应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发文公布,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文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各功能区建设局应及时将采集、认定后建议列入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公布。

三、我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良好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三年;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至2年(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布期为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至3年(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市住建局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网址www.zscj.gov.cn)和“舟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上网址查询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

四、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正在公布期内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按规定禁止参加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凡被列入过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该企业的所属在建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被列入过不良信息的,该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涉及工程不得参加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等奖项评选。同时对涉及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三)一个年度内被列入过不良信息三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严重失信处置。

五、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市住建局将建立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信息上报情况。对于应上报而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的及存在伪造、变造或瞒报、篡改信用信息的,将视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建议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全市通报。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舟建委〔2005〕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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