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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9 15:45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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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舟山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开展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4月24日之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凤黛,联系电话:2283071,2283000(传真),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7号楼704室。

 

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顺利落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列入市年度即时救助计划的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绩效评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调查,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核准救助任务,组织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制订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渔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认定。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认定困难残疾户。

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责任主体是各县(区)、功能区。各地要落实好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为:渔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4类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渔农村困难家庭。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每户2500元标准补助,各县(区)、功能区安排的救助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根据列入市年度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的渔农村困难家庭户数确定。县(区)、功能区可以统筹安排市级专项资金用于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拨付办法。市级按年度救助计划和市级补助标准预拨专项资金,待验收后,根据全年救助计划完成情况统一进行结算。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县(区)、功能区财政、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应联合将次年的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上报市住建局。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住建局商市民政局、市残联同意后,确定年度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根据市级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年度救助计划、市级补助标准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联合下达资金。

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按照市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市级资金,并于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做好救助对象、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公示公告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0〕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求《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9 15:45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为加快推进舟山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开展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4月24日之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凤黛,联系电话:2283071,2283000(传真),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7号楼704室。

 

舟山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顺利落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列入市年度即时救助计划的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绩效评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调查,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核准救助任务,组织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制订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渔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认定。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认定困难残疾户。

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责任主体是各县(区)、功能区。各地要落实好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为:渔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4类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渔农村困难家庭。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每户2500元标准补助,各县(区)、功能区安排的救助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根据列入市年度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的渔农村困难家庭户数确定。县(区)、功能区可以统筹安排市级专项资金用于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拨付办法。市级按年度救助计划和市级补助标准预拨专项资金,待验收后,根据全年救助计划完成情况统一进行结算。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县(区)、功能区财政、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应联合将次年的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上报市住建局。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住建局商市民政局、市残联同意后,确定年度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计划,根据市级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年度救助计划、市级补助标准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联合下达资金。

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按照市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市级资金,并于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做好救助对象、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公示公告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功能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