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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8- 29 20: 36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及人员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后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或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强化注册估价师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不允许跨机构执业,未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在本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执业估价师须本人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签名字样备案。外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持机构备案证明和本人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到评估标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名字样备案。

二、完善估价规范和程序

(三)建全专家库。定期更新全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库,不定期组织专家参与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技术性规定的制定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行为的检查,组织开展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四)规范估价机构选定程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支持鼓励资质等级高、执业能力强、信誉度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公平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迎合客户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业主单位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业务承接单位,结合业务特点,积极采取招投标、综合评价、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禁止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严格估价评定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估价质量管理,固化评估程序;要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先行委托、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手续,然后再行安排评估现场查勘等相关工作。出具估价报告要符合《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不得出现重要内容缺失、原则性错误、严重质量缺陷等情况,估价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三、建立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制度

(六)我局每年定期在网站公布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基本信息(名称、办公地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奖惩情况等。各区(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承接业务的;

2.私自转让业务或超越备案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估价师变更注册、机构办公地址变更,未及时报备的;

4.在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年度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中,有被评定为不合格估价报告的;

5.估价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无档案保管存放设施、估价报告档案无估价师签名及仅有电子档案而无纸质档案留存的;

6.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且未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报告的;

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处理的。

四、加强业务日常监管

(七)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岗到位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无资质、未备案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资质承接业务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到岗不到位等现象。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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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20:36:23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及人员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后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或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强化注册估价师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不允许跨机构执业,未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在本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执业估价师须本人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签名字样备案。外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持机构备案证明和本人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到评估标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名字样备案。

二、完善估价规范和程序

(三)建全专家库。定期更新全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库,不定期组织专家参与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技术性规定的制定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行为的检查,组织开展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四)规范估价机构选定程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支持鼓励资质等级高、执业能力强、信誉度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公平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迎合客户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业主单位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业务承接单位,结合业务特点,积极采取招投标、综合评价、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禁止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严格估价评定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估价质量管理,固化评估程序;要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先行委托、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手续,然后再行安排评估现场查勘等相关工作。出具估价报告要符合《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不得出现重要内容缺失、原则性错误、严重质量缺陷等情况,估价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三、建立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制度

(六)我局每年定期在网站公布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基本信息(名称、办公地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奖惩情况等。各区(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承接业务的;

2.私自转让业务或超越备案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估价师变更注册、机构办公地址变更,未及时报备的;

4.在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年度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中,有被评定为不合格估价报告的;

5.估价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无档案保管存放设施、估价报告档案无估价师签名及仅有电子档案而无纸质档案留存的;

6.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7.房地产估价机构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且未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报告的;

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处理的。

四、加强业务日常监管

(七)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岗到位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无资质、未备案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资质承接业务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到岗不到位等现象。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