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全装修住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7- 06 20: 30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商品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舟建发〔2017〕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通过推行全装修住宅,降低建筑能耗,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环境污染,促进建筑产业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全面提升海上花园城市建设品质。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实施范围。2018年1月1日起,舟山本岛区域范围(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小干岛、长峙岛),金塘及六横区域,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的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均须实行全装修。岱山、嵊泗两县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规划部门将该宗土地按建设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按建设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三、强化管理举措

(一)加强全装修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与建筑、结构、安装等设计内容相互衔接,并与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保持一致,同时文件应载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和部品等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标准,且以上分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和部品等安装施工图纸应由全装修设计单位出具或确认。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国标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它行标和地标的择选应在设计施工图和销售合同中事先明确。全装修设计文件还应明确所参照和执行的规范及图集名称、编号,不得出现类似“尚应符合其它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表述。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全装修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网上审查。全装修工程原则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一次性送审。若主体与装修工程设计确实不能同步的,可分阶段送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定对全装修施工图进行审查,一次性或分阶段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凡涉及《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和我市《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所列重大变更情形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意见。

(三)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鼓励全装修住宅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施工完整发包给一家施工企业,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委托一家监理企业实施监理。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以统一设计,统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以分阶段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

(四)加强销售管理

1.实行“交付样板房”制度。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整个全装修住宅项目至少展示一套未设置任何非售品或非交付标准的“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的实物标准,样板房施工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实施,真实反映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部分未能对应交付样板房的房源,如全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及设备型号与“交付样板房”一致的,应以“交付样板房”所展示的材料、部品及设备作为参照标准。“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为自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2.严格预售许可管理。全装修住宅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施工许可文件应包含全装修内容,且取得全装修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销售方案应明确全装修实施时间、进度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完成“交付样板房”建设,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全装修住宅预售时,可售住宅房源内不具备建设“交付样板房”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区域建设“交付样板房”。保留期内,其他区域“交付样板房”须拆除的,应当先在可售住宅房源内建设“交付样板房”,且装修风格,材料和设施设备的选用,户内标高、尺寸、工艺节点等实样应与拆除前的“交付样板房”保持一致,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3.实施新版商品房合同。全面推行浙江省新版(2018年版)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销售全装修住宅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并列明全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阶段,因产品型号停产或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所至,不能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可用同等档次产品替换。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销售总价应包括装修款项,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不得就全装修部分与购房者另行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

4.试行房屋质量担保机制。暂定级或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全装修住宅预售许可时,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承担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或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进行投保,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控制工程材料质量。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或部品进行复验及检测。严禁采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产品及施工工艺。鼓励采用绿色、环保,且性状稳定的建筑材料,减少对资源消耗率大、质量离散性大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2.实施“样板引路”制度。按照《舟山市住宅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质量样板引路。在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部品、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设置施工样板,要求将完整的成品施工工艺,按全过程工序,层层外露、分解展示,检验合格的施工样板作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参照标准。

(六)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1.强化竣工规划核实。全装修住宅工程须在全装修完成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及《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0〕27号)等相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进行核实。

2.规范分户质量检验。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相关主体进行分户质量检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分户检验严格按照《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 1140-2017和我市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加强交付使用管理

1.推广使用“住宅两书”。全装修住宅交房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分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分户检验结果、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两书”应包括产品类型、结构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护、注意事项等需说明的内容和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

2.落实物业保修制度。调整物业保修金缴纳基数,物业保修金2%的缴纳基数应当包括全装修部分的造价。全装修住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物业保修金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

3.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含全装修的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全装修住宅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专门机构,负责全装修的全过程实施和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应当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对实施质量负责。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并通报各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建设。完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制。

(三)落实业主行为责任。全装修住宅成品交付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已交付全装修住宅的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钢筋和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四)落实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全装修住宅使用实施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稳妥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与国土、综合执法、财政、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各县(区)要加大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水平。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宅全装修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公众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环保、维修等方面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且明确为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其施行时尚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意见遵照执行;施行时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尚未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其项目后续销售、工程质量、验收、交付使用各项环节管理,仍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全装修住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20:30:28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商品住宅全装修成品交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舟建发〔2017〕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通过推行全装修住宅,降低建筑能耗,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环境污染,促进建筑产业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推进房地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全面提升海上花园城市建设品质。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实施范围。2018年1月1日起,舟山本岛区域范围(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小干岛、长峙岛),金塘及六横区域,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的进行商品房开发的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均须实行全装修。岱山、嵊泗两县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规划部门将该宗土地按建设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按建设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三、强化管理举措

(一)加强全装修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当与建筑、结构、安装等设计内容相互衔接,并与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保持一致,同时文件应载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和部品等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标准,且以上分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和部品等安装施工图纸应由全装修设计单位出具或确认。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国标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它行标和地标的择选应在设计施工图和销售合同中事先明确。全装修设计文件还应明确所参照和执行的规范及图集名称、编号,不得出现类似“尚应符合其它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表述。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全装修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网上审查。全装修工程原则上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一次性送审。若主体与装修工程设计确实不能同步的,可分阶段送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定对全装修施工图进行审查,一次性或分阶段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凡涉及《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和我市《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所列重大变更情形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意见。

(三)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鼓励全装修住宅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施工完整发包给一家施工企业,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委托一家监理企业实施监理。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以统一设计,统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以分阶段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

(四)加强销售管理

1.实行“交付样板房”制度。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整个全装修住宅项目至少展示一套未设置任何非售品或非交付标准的“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的实物标准,样板房施工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文件实施,真实反映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部分未能对应交付样板房的房源,如全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及设备型号与“交付样板房”一致的,应以“交付样板房”所展示的材料、部品及设备作为参照标准。“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为自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2.严格预售许可管理。全装修住宅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施工许可文件应包含全装修内容,且取得全装修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销售方案应明确全装修实施时间、进度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当完成“交付样板房”建设,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全装修住宅预售时,可售住宅房源内不具备建设“交付样板房”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区域建设“交付样板房”。保留期内,其他区域“交付样板房”须拆除的,应当先在可售住宅房源内建设“交付样板房”,且装修风格,材料和设施设备的选用,户内标高、尺寸、工艺节点等实样应与拆除前的“交付样板房”保持一致,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3.实施新版商品房合同。全面推行浙江省新版(2018年版)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销售全装修住宅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并列明全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阶段,因产品型号停产或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所至,不能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可用同等档次产品替换。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销售总价应包括装修款项,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不得就全装修部分与购房者另行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

4.试行房屋质量担保机制。暂定级或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全装修住宅预售许可时,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承担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或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进行投保,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控制工程材料质量。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或部品进行复验及检测。严禁采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产品及施工工艺。鼓励采用绿色、环保,且性状稳定的建筑材料,减少对资源消耗率大、质量离散性大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2.实施“样板引路”制度。按照《舟山市住宅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质量样板引路。在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部品、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设置施工样板,要求将完整的成品施工工艺,按全过程工序,层层外露、分解展示,检验合格的施工样板作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参照标准。

(六)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1.强化竣工规划核实。全装修住宅工程须在全装修完成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及《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0〕27号)等相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进行核实。

2.规范分户质量检验。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相关主体进行分户质量检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分户检验严格按照《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 1140-2017和我市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加强交付使用管理

1.推广使用“住宅两书”。全装修住宅交房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分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分户检验结果、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两书”应包括产品类型、结构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护、注意事项等需说明的内容和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

2.落实物业保修制度。调整物业保修金缴纳基数,物业保修金2%的缴纳基数应当包括全装修部分的造价。全装修住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物业保修金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

3.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含全装修的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全装修住宅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专门机构,负责全装修的全过程实施和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应当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对实施质量负责。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并通报各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建设。完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制。

(三)落实业主行为责任。全装修住宅成品交付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已交付全装修住宅的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钢筋和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四)落实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全装修住宅使用实施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稳妥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与国土、综合执法、财政、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各县(区)要加大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水平。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宅全装修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公众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环保、维修等方面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且明确为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其施行时尚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意见遵照执行;施行时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尚未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其项目后续销售、工程质量、验收、交付使用各项环节管理,仍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