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建设行业协会:
为规范舟山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8〕67号,以下简称《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市属单位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