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目前,我市全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监管,规范拆除行为,明确拆除工程相关各方主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拆除工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统一治理,明确职责,强化监视检查工作,确保拆除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进行备案。备案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依程序实施拆除施工安全监管。
二、严格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后,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被拆建筑物的性质将拆除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严禁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
三、严格落实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并监督施工企业使用。
2.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3.应当按照《舟山市城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舟建发〔2014〕197号)文件要求,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
4.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尘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在建筑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因故长期停工的工地,应当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应当负责定期检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洒水降尘、覆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5.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以及工程项目完工的,应当按照《关于办理中止、恢复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事项的通知》(舟建发〔2016〕30号)文件要求,向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完工,以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全部拆除完毕且建筑垃圾、渣土全部全部清运完毕为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合理使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费用。
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3.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应当做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垃圾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等。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房屋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5.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舟山市城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舟建发〔2014〕197号)和《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舟建发〔2017〕108号)等文件及标准规范加强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控制,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旧料、废砖、渣土等废弃物及时覆盖或清运,严禁敞开式拆除。拆除完工后,应对空旷的场地必须绿化、覆盖或固化,防治风吹产生扬尘。
6.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应当对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2.应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编制监理扬尘控制实施细则,发现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3.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和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其他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拆除、违法建设房屋拆除等拆除工程,拆除实施单位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