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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综合稽查处) 发布日期: 2016-09-27 15:07: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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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9-27 15:07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综合稽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