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略)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略) 五十一、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略)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